相關法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第 4 條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話行銷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係指下列方式
之一:
(一)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話行銷人員從事招
攬保險,並經要保人同意於電話線上成立保險契約。
(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
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確認要保人投保意願並經保險業同意承
保後成立保險契約。
(三)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透過電話行銷中心由電
話行銷人員從事招攬保險,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
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成立保險契約。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置電話
行銷中心。
第一項之電話行銷人員及其直屬主管,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其應
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應建立並執行自動化資訊系統核保程
序。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
款業務時,應要求電話行銷人員於招攬時明確告知要保人,保險契約
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始成立。保險業不同意承保時,應以電話、書面
或經要保人同意可採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7 條
七、人身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
者,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其所銷售
之人身保險商品以傳統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及傷害保險
為限。
前項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限為免體檢及免告知之保件。
第一項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以各保險業所規定之免體檢額度扣除被保
險人已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最高保險金額。
第一項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