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應依保險法令及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
辦理各項簽證及複核業務。
前項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得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精算學(協)會
或其他相關單位研訂之。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非現行
第 24 條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
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一、相關法令遵循。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
三、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另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應含資產
配置計畫執行情形。
五、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應含費用(率)適足性。
六、各類商品集中度風險分析。
七、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單脫退率及新錢投資報酬
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主管機關所定偏離程度較大者。
前項各款之檢視結果如有作必要之調整修正,其內容應簽奉總經理核可後
,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