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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 13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 保險人依本條例之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但一定年 齡以上之被保險人,以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提供保險給付。 前項一定年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及幼兒參加本保險,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 項疾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及國民補習學校學 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