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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第 3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1 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商品知識、 初階行銷技巧、風險選擇與實務、社會保險、生活設計與壽險、壽險生涯 規劃、基本保險法規、年金保險(含傳統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道 德規範、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 應參加)計 10 種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2 年至第 5 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 保險法令及相關法規、增員與選才、組織與訓練、風險管理與案例解析、 電腦與媒體運用、工作管理與客戶經營、保險與稅務規劃、退休規劃與年 金市場、投資規劃與理財工具、投資型保險商品、進階行銷技巧、商品介 紹、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 加)計 13 種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6 年度以後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匯率風險及 外匯相關法規(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必須參加所屬公司之業務員銷售 及服務品質監測制度相關課程、業務品質課程、基金相關課程,並加強業 務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不當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觀念。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再參加 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課程,其課程之時數、方式及測驗內 容由所屬公司自訂之。 人身保險業務員為確保具備友善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專業技能,應透過所 屬公司報名參加保發中心製作之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相關課程,或由所 屬公司向保發中心洽訂其製作之課程,其內容應包括:評估高齡客戶是否 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提供高齡客戶 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訓練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為提升遵法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 ,應參加包括由所屬公司自行辦理或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位所 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其內容應包括:金融消 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第 6 條
各壽險公司須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擬定次年度教育訓練計畫並依附件 2 填具教育訓練計畫表函報壽險公會彙總。 各壽險公司依前項函報之教育訓練計畫須符合主管機關洽悉之「壽險公會 落實及監督、管理會員公司通報教育訓練計畫及辦理情形」相關規定,並 由壽險公會召開教育訓練研究小組會議審核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上課控 管機制。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由各所屬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所屬公 司之商業同業公會)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收集彙總,各所屬公司之商業 同業公會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