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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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
事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
之措施。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
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