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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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94 條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
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法規名稱: | 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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