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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業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 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 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 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 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 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 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因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 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 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或 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 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 農 (漁) 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 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之負責人者。但下列 情形,不在此限: (一) 因保險業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 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 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其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 或其他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子公司間不得有經理人互相兼任之情 事。 (三) 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 該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負責人,但兼 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職務以董事、監察人為限。 (四) 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保險業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 擔任保險業負責人者。 十五、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者。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者,準用前項規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領經紀人執業證書,或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 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三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曾違反保險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換,或受罰鍰處分尚未逾三年。 九、最近三年內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 其不適任。 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 十一、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者。但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充任董事或經理人 者,不在此限。 十二、執業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尚未滿五年者。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 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 十四、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者。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領代理人執業證書,或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 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 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曾違反保險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換,或受罰鍰處分尚未逾三年。 九、最近三年內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 其不適任。 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 十一、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但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充任董事或經理人者 ,不在此限。 十二、執業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尚未滿五年。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 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 十四、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民國 96 年 04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領公證人執業證書,或充任公證人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 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三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曾違反保險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換,或受罰鍰處分尚未逾三年。 九、最近三年內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 其不適任。 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 十一、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者。 十二、執業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尚未滿五年者。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 經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十四、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