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第 6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高階主管研習
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主管機關指
定或認可之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專
業測驗合格。
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
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
第 7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
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
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第 8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
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或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之
金融相關業務專業初任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
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初任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
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前項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
練時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