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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公司於分配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時,應以其負責人為扣費義務人,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利,為同一次給付,給付內容同時含有股票股利及現 金股利者,扣費義務人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 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 險人於次年收取。 前項應補繳之金額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之格式造 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之作業。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如於給付時保險對象無現金 或現金不足以扣取,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扣費義務人,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 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 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 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保險 費金額,於十日內向保險人填報扣費明細。 信託財產之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洽保險人申請扣費明細彙報期間 延長至二月十五日。 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 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再向保險人彙 報。 扣費義務人填報之扣費明細,應將受領給付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等 ,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保險人處理保險對象申請補充保險費溢繳之核退事件,保險人得通知扣費 義務人於十日內就已扣取之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送保險人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