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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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67-2 條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
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 167-3 條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
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71-1 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
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
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
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