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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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第 8 條
八、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應提供具行為能力之消費者依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方式或下列方式擇一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一)以網路方式:
1.於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 (APP)
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
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
、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同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身
分驗證作業。
2.消費者於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
分之個人基本資料。但經消費者同意,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以網路銀行帳戶(以銀行臨櫃辦理者為限)或數位存款帳戶(
適用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之第一類帳戶)進行註冊
及身分驗證作業。
(2)以該異業之會員帳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消費者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以一次性密碼
(以下簡稱 OTP)、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或
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等方式,確認消費者身分,
並引導消費者完成身分確認。
4.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二)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
1.消費者得以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申請辦
理。
2.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
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消費者須簽名同意以完成首
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消費者應提供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4.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消費者經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後,如於申請完成後
五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該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者(不以透過網路
進行為限),消費者非經重新完成前述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該帳號
密碼進行網路投保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