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5 條
五、為利遠距投保業務之進行,保經代公司執行招攬之保險經紀人、保險
代理人及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招攬人員)得先與客戶確認投保意願
,並依其需求準備下列文件:
(一)要保書及相關要保文件。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同意書(如辦理本業務有將影音檔案暫存
於保險公司使用之網路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之儲存空間者,應於同
意書告知)。
(三)行動投保確認同意書(但非採用行動投保者,不在此限)。
(四)遠距投保聲明及同意書。
(五)轉帳或信用卡授權書。
招攬人員透過第二點之方式以網路視訊軟體、行動裝置與客戶連結後
,錄製影音過程中,招攬人員與客戶需同時出現在視訊畫面上;業務
員應出示登錄證、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並說
明其所屬公司及經保經代公司授權招攬或辦理相關服務,以及向客戶
確認同意辦理遠距投保。
第 6 條
六、客戶身分認證原則,保經代公司應確認客戶身分,以確保係客戶本人
進行投保作業,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進入視訊前之身分確認,保經代公司應透過行動身分識別(
Mobile ID) 、會員帳號密碼登入搭配一次性密碼、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金融 Fido)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為之。但客戶為
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以前述方式之一確認身分。
(二)保經代公司應請客戶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除應比對客戶本人
樣貌與證件照片之一致性外,並應依據保險公司所建立之身分證明
文件偵錯防偽,或向發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機制辦理。但無國
民身分證之未成年者,應出示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
(三)保經代公司應配合保險公司對遠距投保客戶得兼採行生物辨識(如
人臉生物特徵)輔助身分確認措施,以強化對保險契約要保人、被
保險人之身分確認。
以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依銀行所建立之機制或措施辦
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
第 7 條
七、客戶同意遠距投保之意思表示,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客戶應以電子簽名或電子簽章於銀行或保險公司建置或使用之行動
服務平台、網頁或電子檔完成簽署,並聲明同意。
(二)兼採行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者,得於依前
款完成第一次簽名後,並經客戶確認同意,以生物辨識方式於後續
須簽名處逐次帶入第一次簽名樣式,以行使同意之意思表示。
要保書等保險契約文件中須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簽署表示同意之
處,包括要保書告知事項欄,須由其親自於投保流程中逐一檢視確認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得以概括同意方式辦理,並應以視訊錄製影音
方式留存客戶已完整審視並同意保單內容之影音紀錄。
前項視訊錄製影音,畫質須完整清晰,解析度應高於 800×600 像素
(pixel) ,且記錄日期、時間,如無法錄下客戶手部簽署動作影像
,應錄下由客戶聲明各項要保文件均為親自簽署之影音紀錄。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兼採行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
措施者,保經代公司應達成保險公司所定之錯誤率標準。但以銀行之
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其錯誤率不得高於萬分之一。
第 8 條
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一人者,保經代公司應分別對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採行前二點規定之確認身分及同意之意思表示程序。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須參加視訊,
保經代公司應採行前二點規定之確認身分及同意之意思表示程序。但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