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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第 3 條
保險業於第一條所載範圍內運用 AI 系統,於下列情況適用本規範: 一、作為與消費者直接互動且影響其交易權益。 二、提供客戶服務且影響客戶交易權益。 三、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本條所指之營運重大影響可參考「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第四點第五項之重大性定義,自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