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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第 7 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 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 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 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 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第 24 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 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 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 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