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第 95-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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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非現行
第 55 條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保險之標的物。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費。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八、訂約之年月日。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第 95-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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