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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洗錢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