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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第 5 條
洗錢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 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 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洗錢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第 17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