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136 條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