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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 39 條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