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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73 條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 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 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 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 75 條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