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56 條
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 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