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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簡易人壽保險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 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 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