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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以下簡稱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以 下簡稱複核精算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備精算人員資格。 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 前項第一款所稱精算人員,係指為保險業從事保險精算相關工作,並具主 管機關認可之國內精算學(協)會之正會員資格,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 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之精算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證件,或於本辦法施行前, 報經主管機關登記為精算人員在案者。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第 12 條
保險業核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 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 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 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三、曾任保險業理賠人員,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 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核保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 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核保人員資格證書者。 六、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聘用之核保人員。 七、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理核保人員資格證書,並實際協助 執行核保業務滿二年者。
第 13 條
保險業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 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 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 五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 三、曾任保險業核保人員,並在國內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 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與相當於保險業理賠人員之資格,並在國內實際 協助處理理賠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之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 六、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聘用之理賠人員。 七、本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理理賠人員資格證書,並實際協助 執行理賠業務滿二年者。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第 10 條
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 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 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