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在繳費期間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當時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 清保險」,其年金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 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年金金額以減 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