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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已繳保險費 (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已繳保險費 ( 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
第 8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七條規定返 還已繳保險費 (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已繳保險費 (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歸還本公司,並 清償該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 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 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