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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第 6-1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 正,或專案檢查其經營本保險業務之狀況: 一、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損失率最近二年每年均逾百分之一百,且由低 而高排名每年均排名後百分之三十。 二、最近年度本保險純保費收入較前一年度增減逾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年度本保險特別準備金餘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逾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有礙健全本保險經營之虞。
第 6-2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就本 保險相關資產之管理及處分: 一、最近三年整體稅前損益總和為負值。 二、最近三年平均整體自留綜合率高於百分之一百。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百。 四、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