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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