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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聯合行為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二)聯合行為之型態。 (三)聯合行為實施期間及地區。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之名稱、事務 所或營業所。 (二)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參與事業之營業項目、資本額及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 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