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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 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