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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20 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 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 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 人得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