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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18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 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