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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21 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 日起一年內。
第 29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 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
第 30 條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續 保。
第 35 條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 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第 40 條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 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 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