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4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如下: 一、政府為投保單位時,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 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 二、政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與其他法律規定補助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 保險費。 三、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補助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