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34-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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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34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
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經紀人包括
: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
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經紀人包
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
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