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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14 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 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 ,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