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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如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 之遺屬負責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 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 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第 28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 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 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