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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28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 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 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