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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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得不依第六
條第一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
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前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