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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得不依第六 條第一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 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前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