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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43-4 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 ,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前二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必要處置或限 制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