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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 年金保險。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 工退休金。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保險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45 條
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分別保險種類,計算其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 ,記載於特設之帳簿。 前項所稱各種準備金之提存比率、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