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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 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第 9 條
保險業進行人身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其與費率之釐訂具 關連性,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應反映各項成本及 合理利潤,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承作保險業務。 二、設定投保年齡限制、投保金額限制及繳費型態。 三、進行保險費試算。 四、計算準備金與契約變更。 五、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 前項第五款人身保險業進行檢測定價及風險評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測假設之合理性。 二、檢測各項利潤指標(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分析 )。 三、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之妥適性(含各項精算數據之檢測及敏感度分析) 。 四、檢視保險單條款及計算說明之一致性。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第 4 條
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 部門主管簽署確認: 一、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二、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三、設計商品內容符合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送審商品採行方式之正確性。 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方式辦理者,於 報送保險商品資料庫前,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並確認該商 品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正確性及應具備文件之齊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