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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07 月 11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二、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為特別記載之事項。
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146-2 條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 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 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