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 可: 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 ,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 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 三、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二)。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發起人等無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格式如附 件三)。 六、發起人已依第三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八、公開招募之招股章程。 九、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公司章程。 十一、會計師、律師及精算人員之審查意見。 十二、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 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 保險公司許可設立後經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 得撤銷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