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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四、保險業送審微型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 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檢附該等保險商品擬承保之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對象條件與範圍 、擬使用之行銷通路、擬採行之集體投保方式具體作法及對商品所 涉逆選擇及道德風險之具體防制措施等說明文件。另如有依第七點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要保人保險契約重要約定事項書面摘要,應 併檢附。 (二)該等保險商品之保險費收取,如約定得採彈性繳交方式者,應於商 品利潤分析反映。 (三)應將微型保險商品之名稱標示微型,以表明商品之主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