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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七、為使客戶易於瞭解微型保險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保險業應採行下 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設計微型保險商品時,保險業應參酌各險之保險單示範條款內容並 加以簡化,相關條款用語亦得予以口語化。惟須於保單條款增列以 下兩項約定。 1.雙方同意保險單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2.保險人對於疑義條款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 (二)保險業於簽訂微型保險契約時,應將契約所涉重要約定事項摘要以 書面提供予要保人,並向其詳為解說摘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