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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第 4 條
四、保險業作業委外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消費者權益及相關法令之原則 下,依董(理)事會核定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辦理。但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之核定,得由經其總機構授權之人員為之。 前項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之政策及原則,包括委外之決策評估、風險管理機制、核 決層級及治理架構。 (二)專責單位及相關單位對委外事項控管之權責分工。 (三)委外事項範圍及委外程序。 (四)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五)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六)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七)其他作業委外事項及程序。 保險業對於作業委外負最終責任,應就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 及對營運及消費者權益影響進行評估,依風險基礎方法採取適當之控 管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董(理)事會應認知作業委外之風險,定期監督委外事項執行情形 。 (二)應確保專責單位及相關單位對於控管委外事項具備充足之資源、專 業及權限。 (三)應辨識、評估及管理具重大性之作業委外,訂定相關程序及政策, 確保委外作業對保險業正常營運或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者,訂定 強化之控管及緊急應變措施。 (四)應有適當之盡職調查及定期審查程序以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執行受 託作業之專業知識與資源、財務健全、內部控制及資安管理機制及 符合法規要求。 (五)應確保保險業本身及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人能取得受委託機構就 受託事項範圍之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查核,或得命 令受委託機構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前項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之適用,得由總機構或經其授權 之區域總部負責及辦理。但專責單位仍應由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 人員辦理,並充分掌握總機構或經其授權之區域總部對在臺作業委外 事項之控管情形。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重大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外作業如無法提供服務或有資訊安全疑慮,對保險業之業務營運 有重大影響者。 (二)委外作業涉及客戶資料安全事件,對保險業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 者。 (三)其他委外作業對保險業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第 17 條
十七、保險業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境外處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充分瞭解及掌握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管情 形。 (二)提供予受委託機構之客戶資訊僅限與受託事項直接相關之必要資 訊。 (三)應要求受委託機構確實遵守以下事項: 1.保險業之客戶資訊僅限由受委託機構之獲授權人員於受託事項 範圍內使用及處理。 2.保險業之客戶資訊應與受委託機構及其處理他機構之資料有明 確區隔。 3.受委託機構處理之保險業客戶資訊應能及時提供予主管機關及 保險業。 (四)應依風險基礎方法定期及不定期就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 、處理及控管情形進行查核及監督;相關查核得委由外部稽核辦 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得交由國外總機構或經國外總機構 授權之區域總部稽核單位辦理,相關單位並應提供相關查核報告 予該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 (五)受委託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我國客戶資訊時,保險業應 先將事由通知我國主管機關並取得同意後始得提供。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因內部分工將作業交由國外總機構或國外 分支機構處理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