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第 3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 二款至第十一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為法人者,其董事長亦同。 二、資金來源符合法令規定。
第 5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 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 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 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 。 二、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
第 7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所定條件外,並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 二、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 三、長期經營承諾。 四、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