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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7 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於財務報表或其附註內揭露下列事 項: 一、辦理該項業務之目的、理由及其預期效益。 二、該項業務相關支出或收入,包括: (一)再保險費支出、經驗帳戶項下之任何額外應計再保險業費用或其他 支出; (二)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佣金、經驗帳戶項下之任何額外應收再保 險業款項或其他收入。 三、當期辦理該項業務所產生之淨損益。 四、該項業務內容或契約變更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對損益之影響。 五、所採行之會計處理方式。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