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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第 15 條
十五、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旅行平安保險、旅行綜合保險、登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 保險及投保財產保險之既有保戶,於保單屆期前,於網路完成投保 且承保內容、保險金額與前一年度相同者外,保險業應執行下列確 認程序: (一)屬於新保戶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十進行電話 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除外,但列為第二款抽樣母數)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於保單寄發要保人前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 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三)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須百分之百進行 電話訪問,以確保要保人明確瞭解投資型年金保險的商品內容、 相關投資風險及投保意願;如電話訪問未成者,即不予承保。另 保險業應通知並確認要保人知悉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前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要保人為 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或足資 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要保人投保個人二年期以上之人壽保險者,得於收受保險單之翌日 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